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一、 为规范潜江区域公司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管理工作效率,在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前提下,优化工程投资,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实现工程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
二、 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做到工程进度顺利高效、工程质量优质过硬、工程成本经济合理、信息资料规范齐全、文明施工与优质服务做细做实,实现区域公司的效益最大化。
三、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华润燃气潜江区域公司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二条 区域公司职责
一、区域公司负责贯彻落实总部、大区的相关要求,根据区域公司需要开展工程建设工作,并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二、区域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是推动工程建设管理及工程管理信息化的主要责任部门。
第三条 成员公司职责
一、成员公司是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成员公司总经理是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工程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各成员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公司有关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履行工程管理信息化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管理系统、物资系统、造价系统等)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负责办理符合成员公司发展需要的燃气管网、场站、设施规划,推动天然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核工作;
四、负责下达燃气工程设计任务单,并督促设计单位及时完成设计图;
五、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上报的技术资料进行预审;
七、负责工程预、结算的预审上报公司,并跟进审核进度;
八、负责公司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合同的签订、履行、结算管理;
九、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并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对上报集团公司的工程文件,及时上报区域公司审查。
第三章 燃气专项规划
第四条 基本规定
一、新建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根据专项规划进行输配系统建设。
二、已建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现有燃气设施的基础上,补充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进行输配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实施。
三、燃气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及时修编。
第五条 编制原则
一、燃气专项规划应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近远期相结合的原则,遵从可实施性、科学性、经济性的原则。
二、燃气专项规划应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能源规划为依据。
三、主干燃气管网应依据市场发展需要以及近、中、远期气源进行规划。
四、主干燃气管网路由规划,应符合城市道路长远规划要求,尽量避免在管道可用期限内开挖道路改建或重建等。
五、城镇燃气专业近、中、远期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四章 工程投资决策
第六条 常规工程年度建设计划需向大区、总部备案。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集团项目立项备案、审批管理办法进行审批立项,未经许可的项目严禁报政府主管部门。
第八条 工程投资决策重点关注市场预测、投资估算、财务效益分析、敏感性分析,确定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盈亏平衡点等关键指标。
第九条 工程投资决策阶段的重点工作是进行充分的市场预测,合理选择供气方式,在满足供气需求的同时,应最大限度降低工程投资规模,控制工程总造价。
第十条 区域公司在进行高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时应当通过大区营运工作组组长、区域工程/设计公司等渠道了解类似城市、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科学确定建设方案。
第五章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规定
一、本制度所述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咨询合同等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
二、区域公司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总部要求、区域公司授权制度等规定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合同管理制度并报大区法律助理审核后执行。
三、总部要求通过招标程序确定工程合同方的,应按招投标规定履行招标程序。
四、总部要求采用或规定了合同范本或制式合同的,应按要求采用合同范本或制式合同。
五、工程合同按重要程度分区域公司、大区、总部三个层级进行评审、审批、签订,成员公司应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合同审签及变更
一、一般合同可采取相关专业人员会签的方式进行评审,重大合同或内容较为特殊的工程合同应组织工程管理、造价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法律顾问、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评审。
二、合同评审按单项合同独立进行评审;采用大区、总部合同范本或制式合同的,不再另行评审。未通过区域公司内部评审的合同,不得上报大区、总部审批。
三、应报大区或总部审批的合同,须经大区或总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并在签订之后的规定时限内报大区或总部备案;不需要报大区或总部的合同,区域公司可以按授权规定进行内部审批、签订。
四、合同变更、中止、解除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填写签报,并按原合同的审批程序履行评审、审批、签订程序。
五、合同变更、中止、解除应充分考虑索赔、法律纠纷等因素,并应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以维护公司的利益。
六、区域公司应将信息化系统中需要设计、施工与监理等相关单位履行的责任义务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合同的履行
一、成员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二、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邮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
三、成员公司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帐,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风险,防止风险和损失扩大,应定期与对方对账。
四、大区、总部要求上报合同履行情况的,应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合同纠纷
一、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二、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应及时按照合同分级管理要求上报处理。
三、遇到重大纠纷或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应及时上报大区、总部。
第六章 工程造价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规定
一、区域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应当符合集团《华润燃气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CRCGASGC 11111)的有关规定。
二、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拦标价/控制价以及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其编制方法、计算口径、编制依据、精度要求、审批流程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及总部的有关规定。
三、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的调整应按集团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四、成员公司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控制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成员公司应结合公司实际,依据公司合资协议、授权管理制度以及总部相关规定等制定和完善造价控制的相关制度、流程并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 立项及前期预算管理
一、区域公司应重视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并采取措施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可靠性、合理性及经济性,从源头做好投资控制,总部规定应进行设计方案评审的项目,应按要求进行评审。
二、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工程投资估算,作为财务效益分析、资金筹措和投资决策的依据。
三、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包括设计概算,作为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衡量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选择最佳设计方案的依据。
四、成员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在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编制工程预算,作为工程发包、投资控制、工程结算、工程审计的依据。
五、高端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拦标价应报华润燃气造价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招标、施工。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
一、设计变更是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于设计需求变更、施工图设计缺陷、施工工艺调整、施工图与现场实际不符、重大材料规格替换、设备型号变化等原因,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图的调整以及进一步完善。施工前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由用户或工程管理员(非用户原因造成的)向市场部提出变更申请,市场部接收变更申请后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变更任务;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及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向设计单位下达变更任务。
二、设计单位提出费用要求的设计变更或变更说明,应按照区域公司财务授权制度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组织谈判确定设计补充协议,并按审批权限对设计变更费用进行审批。因设计缺陷导致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需配合及时完成变更且不得索取设计变更费用。
三、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财务、施工及监理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对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调整进行核算,与施工单位进行必要的商务谈判,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四、设计变更导致合同调整的按合同变更程序进行审批。
五、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调整应在工程结算中体现,不应再进行工程签证以避免重复结算。设计变更的批准文件、设计变更图纸及相关说明等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工程签证
一、工程签证是在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合同所不能包括的,或正常施工条件下正常施工工艺所不能完成的,实际发生的工作内容。
二、工程签证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关键信息,应做到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三、工程签证包括现场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
四、现场经济签证包括如下内容:
1、合同约定之外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零星用工,如定额费用以外的搬运拆除用工等。
2、合同约定之外的不属于定额或清单范围的零星工程。如合同之外的绿化恢复等。
3、经甲方批准的现场围档、楼面楼梯阳台边防护、门道洞口防护、高空作业防护等临时设施增补项目。
4、施工前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允许计取差价的材料价格认价单。
5、其它需要签证的费用。
五、工期签证是核定实际工期的依据,不包含经济内容。
六、工程签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1、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上报工程监理进行审签。
2、工程监理审核无误后签署明确意见上报工程管理员审签。
3、工程管理员对工程签证内容逐一核实后签署意见,按照区域公司财务授权制度以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七、工程签证应在工程现场进行,工程管理员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作认真、详实的记录,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并根据需要留存影像资料。
八、工程签证必须在签证工程发生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定额和清单都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可由成员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工程管理员、预算部门等会同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商务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并按照区域公司有关的工程签证管理制度分级审批。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
一、竣工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成员公司审查。
二、成员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15天内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三、成员公司应在工程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上报竣工结算资料后,按照国家、总部之规定期限完成结算审批及结算资料存档工作。
四、高端工程的竣工结算应报华润燃气造价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款支付
一、成员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应当通过工程管理系统(PMS)进行请款、审批、支付,严禁系统外操作。
二、工程款支付审批应依据招投标文件、合同、结算书、签证、应扣款、发票等凭据进行分级审批,未经审批的款项不得支付。
三、工程款收款方及银行账户必须与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信息相符。
四、工程款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也不得向个人账户支付,特殊情况须经区域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并报总部营运部、财务部批准后支付。
第七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本规定
一、成员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二、成员公司应按要求配备项目管理系统数据维护人员。
三、成员公司应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科学地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履行相应职责,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四、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应深入现场,掌握工程实际情况,熟悉合同的相关约定,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保持充分沟通,及时协调处理工程建设问题,对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及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以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管理
一、成员公司应审查确认施工单位质量控制体系。
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施工图要求。
三、成员公司应督促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质量计划、质量目标、施工方案、质量管理点、质量责任。
四、成员公司应督促监理单位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对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应对质量活动结果进行评价、认定;对工序质量偏差进行纠正;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整改和处理。通过分析提出施工质量改进的措施,保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六、成员公司应当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公司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施工进度管理
一、工程进度管理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按预定的时间启用或提前交付使用。
二、成员公司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组织施工力量,按计划完成项目的实施。
三、成员公司应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合理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度目标。
四、成员公司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进度计划。
五、成员公司应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进度计划执行受到干扰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或调整计划。
六、成员公司应及时审签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以保障工程进度。
七、成员公司应将工程进度纳入公司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管理
一、成员公司收到施工图后应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 成员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前,应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对施工图进行会审。
三、施工单位对原施工图提出变更,应经成员公司、监理单位书面审批同意之后,由成员公
四、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应得到成员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工程用材料领退料管理
一、成员公司应制定工程材料领退料管理制度。
二、对于常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协议签订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成员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领料。超出工程材料数量10%-20%或材料表以外的领料应提高一个审批等级进行审批。超出工程材料数量20%的领料,必须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三、对于场站等非常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员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图材料表,按照工程材料领退料管理制度要求,对甲供材领料单进行审批。
四、单项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物资供应部门、工程管理员应对施工单位单项工程的领料、竣工用料、退料进行审核,达成单项工程材料的总体平账,工程管理部门、物资供应部门、造价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五、施工单位多领材料依据工程材料领退料管理制度,办理虚拟退料手续或实物退料。
六、造价管理部门在工程结算审核时,应同时对单项工程竣工用料情况进行审核。
七、对施工单位多领且未办理实物退料或虚拟退料手续的材料,从工程款中进行扣减。
第二十六条 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
一、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1、成员公司应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2、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3、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有相应资质证书。
4、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安全施工组织管理体系、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5、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明确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负全责。
6、成员公司的工程管理员和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措施进行监管。
7、成员公司应对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情况进行督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文明施工管理
1、文明施工管理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国家、地方以及总部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2、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规范设置施工及警示标志。
3、施工单位必须遵纪守法,尊重、遵守建设单位的规章制度,正确、妥善处理施工中遇到的协调和配合问题。
4、成员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进行监管。
5、成员公司应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抽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八章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文件及总部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提出验收申请,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应按总部及区域公司相关规定,由成员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建设单位及成员公司相关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第三十条 政府部门要求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核定的,应按政府部门要求执行。若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对验收组成人员有要求时,应根据要求邀请相关部门及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竣工资料必须齐全、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应能反映隐蔽工程、实际安装定位、设计中未包含的项目、燃气管道与其他市政设施特殊处理的位置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15天内将审查合格的竣工资料送交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成员公司应当将竣工资料管理纳入相关单位的绩效考核,成员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是督促施工、监理以及相关单位按时提供齐全、准确、真实的竣工资料的责任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工程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成员公司应提升竣工资料及有关工程档案的管理水平。
第九章 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本规定
一、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
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选择遵循市场化原则,并确保质量优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相关单位需招投标的,应按照总部招标投标管理的要求进行招投标,同时,应充分利用区域工程、设计公司的资源,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确定,应按总部分级管理的要求,报区域公司、大区、总部审批后签订合同。
五、成员公司根据区域公司、大区、总部审批意见及招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期限内考核优良的,在原合同价格条款不提升、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经区域公司、大区、总部审批同意后,允许顺延合同。
六、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资质、业绩及服务等要求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七、场站、长输管线等非常规工程应采取单独招标,常规工程采取年度招标方式,特殊情况经区域公司、大区、总部审批通过后可采取其他(单独或年度)招标方式。
八、签订年度工程承包合同的,在实施单项工程时应签订单项工程施工委托或协议。
九、鼓励区域公司之间开展联合招标,或在同等要约条件下,在 3 个月的有效参考期内,可借鉴其他区域公司的招标结果。联合招标、借鉴招标结果需经区域公司、大区、总部审核、备案。
十、成员公司应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进行考评,年度合作单位应每季度、年度进行考评,单项工程合作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进行考评,并建立评分台帐,考评结果应报大区、总部备案。
十一、成员公司应对设计、监理与施工等相关单位信息化系统规定责任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考评。
十二、总部抽查发现区域公司未按规定要求选择、管理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或造成责任事故,将追究相关责任。
十三、政府部门有特殊合理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管理
一、管理与考评
1、成员公司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进度、勘察设计技术资料的提交、服务配合等情况进行考评,并建立评分台帐,成员公司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考评汇总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准入的重要依据。
2、成员公司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专业知识水平、服务质量、工作责任心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分,并建立评分台帐。
二、损失与索赔
1、由于勘察单位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单位承担。
2、由于勘察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成员公司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办法,减付勘察费。
3、由于设计单位设计错误造成工程管理责任事故损失,设计单位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成员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
4、由于设计单位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成员公司应在合同约定具体办法,减付设计费。
5、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责任期内,因自身过失,造成成员公司工程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成员公司有权向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索赔,并终止合同。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管理
一、成员公司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阶段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对工程施工的各环节进行把关,但监理不能代替成员公司对工程的管理。
二、成员公司应监督监理单位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监理人员。
三、总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由监理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书,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
四、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持有省、部级资质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五、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
六、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七、监理人员除具备一定的经济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知识外,还需具备法律知识、工程实践经验;应能合理制定监理计划、督导施工、监督质量、调解各方纠纷;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应有健康的身体条件。
八、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常驻施工现场。
九、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十、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人员队伍。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成员公司书面报告,经成员公司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单位更换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提前通知成员公司。
十一、监理单位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成员公司可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考核、考试不合格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十三、管理与考评
1、区域公司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委托合同制定监理单位、人员管理与考评办法。
2、成员公司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后,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施工规模、监理合同、技术条件等,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相关监理人员最近两年相适应的业绩和考评评价,方能上岗。
3、成员公司应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汇总,对其监理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工作责任心、硬件配置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分,并建立评分台帐,根据考核汇总结果,对达不到要求的监理人员,成员公司要及时与监理单位协商更换,并将考核汇总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准入的重要依据。
十四、索赔
1、监理人员不按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施工单位串通给区域公司工程造成影响或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连带经济赔偿责任,成员公司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并可终止委托合同。
2、监理单位在合同责任期内,因监理人员过失,造成成员公司工程经济损失的,成员公司应向监理单位进行索赔,并直至终止委托合同。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管理
一、成员公司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成员公司应对施工单位的分包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防范施工单位转包及违法分包。
三、成员公司应对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四、管理与考评
1、成员公司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文明施工、竣工资料、工程签证、配合情况等进行考评,并建立评分台帐,成员公司对施工单位的考评汇总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准入的依据。
2、成员公司应对施工单位相关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安全知识、服务质量、工作责任心、硬件配置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分,并建立评分台帐。
五、奖励与处罚
1、施工单位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区域公司带来效益的,成员公司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2、施工单位未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均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3、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除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外,不免除施工单位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成员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发出指示,要求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施工单位承担。
5、施工单位在合同责任期内,因自身过失,造成成员公司工程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成员公司有权向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并直至终止合同。
第三十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商管理
一、材料设备供应商应是依法依规经华润集团、潜江区域公司通过招标、评审入围的单位。
二、物资管理部门应建立材料设备供应商资料库,记录每个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供货范围、性质、联系人、联系方式、开户行信息、开始和停止使用的时间等信息,并定期维护、及时更新。
三、对于长期表现优秀的、或配合公司紧急需求、及时解决较大困难的、或在协助公司成本控制表现突出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可以发赞赏信、增加采购比例等方式予以鼓励。
四、对于及时交货率较低、质量状况较差、数量短缺等材料设备供应商,应视情况向供应商口头或书面投诉、要求整改乃至索赔扣款、终止合作合同等。
五、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评价考核
1、为了综合考察,建立《供应商表现考评表》以季度考评的方式对现有供应商进行评定。每年召开1次由相关部门经理、业务骨干参与的评定讨论会。
2、供应商评价类别与等级确认:供应商评价分别评出A、B、C、D四个等级:A级得分≧95;B级85≦得分﹤95;C级75≦得分﹤85;D级得分﹤75;年度供应商总评=(前三个季度评分+年度供应商评分)÷4;
3、评级结果及运用:
(1)年度供应商总评为A级的:发优秀供应商通知;
(2)年度供应商总评为B级的:发合格供应商通知;
(3)年度供应商总评为C级的:发一般合格供应商通知,拿出改进措施报公司备案;
(4)年度供应商总评为D级的:发不合格供应商通知,责令整改,连续两年评为D级的,清除供应商队伍。
第十章 工程责任事故管理
第四十条 基本规定
一、工程管理责任事故是指由于成员公司、勘察、设计、监理、物资供应、施工等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违反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及总部相关要求,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影响企业声誉的事项。
二、各级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造价、技术管理等工程管理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效率、贻误良机或损害华润燃气和成员公司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应予以监督、问责。
三、工程管理责任事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和影响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分级处理,伴随人员伤亡、安全责任以及违反华润燃气诚信合规、阳光工程十戒等规定的,还应按国家及总部相关规定处理。
四、区域公司应依据总部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责任事故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工程管理责任事故分级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轻微责任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2 万元的;
2、总部、大区、区域公司或上级部门认定为轻微工程责任事故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一般责任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 2 万元(含)以上,不满 5 万元的;
2、县(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或县(市)级媒体曝光等;
3、总部、大区、区域公司或上级部门认定为一般工程责任事故的。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较大责任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含)以上,不满 30 万元的;
2、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或地(市)级媒体曝光等;
3、总部、大区、区域公司或上级部门认定为较大工程责任事故的。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重大责任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含)以上,不满 100 万元的;
2、省(直辖市)、部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或省(直辖市)、部级媒体曝光;
3、总部、大区、区域公司或上级部门认定为重大工程责任事故的。
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含)以上;
2、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或国家级媒体曝光等;
第四十二条 工程管理责任事故处理基本规定
一、在工程管理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可根据事故等级、责任大小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责,并可视情节配套处以经济惩罚。
二、发生工程管理责任事故后,成员公司应首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工程管理责任事故分级管理制度及时向区域公司、大区、总部报送。
三、成员公司发生工程管理责任事故,属于累犯的、无相关管理制度或未按分级管理规定及时向区域公司、大区、总部报送的,按提高一个事故等级处理。
四、工程管理责任事故的处理按分级管理规定由区域公司、大区、总部进行调查处理,各级处理意见不一致时,以上一级的处理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