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用户燃气服务中断或供给不足补偿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对潜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工、商业用户的管理,保障用户安全稳定用气,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燃气计划量上报不准确,导致与上游供气单位产生偏差结算,结合潜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潜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工、商业用户的燃气服务中断或供给不足管理。
二、职责
第三条、市场部负责公司工业自用气用户(新柳伍水产、莱克水产、安井食品)用气需求收集和年度新增各类用户用气需求填报,以及用户用气对接工作。
第四条、客服部负责东城区属地管理的工业用户用气需求收集,以及用户用气对接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西城服务中心负责西城区属地管理的工业用户用气需求收集,以及用户用气对接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后湖分公司和监利分公司负责各自属地管理的工业用户用气需求收集,以及用户用气对接及管理工作。
第七条、运行部负责大工业用户(金澳、长飞气体、永安药业、方圆钛白、道衢搅拌站)走访调查和汇总各部门及分公司报送的工业用户用气计划,作为年度与上游签订气量的依据。
三、用户用气计划管理要求
第八条、用气计划提交
1、年度计划:用户应在每年的十月十五日之前向供气方提交下一年度每个公历月天然气计划用气量的书面申请。供气方有权根据上游气源供应商供气情况核定批准用户年度合同用气量。
2、月度计划:用户应在每月的十五日之前在供气方核定的年度合同用气量的范围内提交下一个月的具体用气计划。首次用气月度的具体用气计划应由用户在实际用气前10日报予供气方。
3、日计划:用户应提前24小时在提交的每月具体用气计划范围内提交下一日的具体用气计划。
4、如果用户未按本条规定及时提交上述用气计划,视作放弃该年、月、日的用气,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如供气方未按本条约定中断供气,且用户实际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应支付实际使用的气费。
第九条、供气方根据其核定用户的天然气用气量向用户交付天然气。用户应按照供气方核定的天然气用气量提取天然气,不得超过供气方核定的用气量提取。
第十条、任何一个年度,如果用户提取的天然气量小于本合同附件中供气方核定的天然气用气量的90%,则视为用户违约。用户除应支付实际使用的天然气的费用外,还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 燃气设施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供用气双方以天然气交付点作为各自燃气设施维护管理分界点(以下简称“分界点”)。
第十二条、分界点之后(顺天然气气流方向)的燃气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费用由用户承担,用户可委托供气方有偿进行维护管理,具体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确定;用户应对其维护管理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运行后果负责。分界点(含)之前(逆天然气气流方向)的燃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用户应尽最大努力维护分界点之后的燃气设施及其安全运行,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通知供气方。
第十四条、供气方有权对分界点之后的燃气设施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但并不承担分界点后的用户燃气设施安全问题的任何责任或风险。如分界点后的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人身安全侵害时,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五、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补偿措施
第十五条 供用双方在《供用气合同》中需约定出现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时的补偿办法。
第十六条 供气方应具备天然气应急储备能力,储备能力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 供气方应建设LNG储备、汽化是设备,在燃气不足或中断时采用LNG汽化供应或补充。
六、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天然气(自然灾害、战争、第三方破挖等不可抗因数除外)。
第十九条、辖区管理部门应监督用户在约定的用气性质和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有权制止用户变更用气性质和超范围用气。
第二十条、辖区管理部门定期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户采取正确方式安全用气。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用户改善、更换用气设施。用户未按期整改或拒绝整改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第二十一条、用户用气设施发生故障、违章占压燃气管道或者用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可能造成安全事故,影响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损害的,我司有权中断供气。
第二十二条、各营业网点应将公司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进行公示,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用户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交纳气费,辖区管理部门应对用户进行催告,并收取违约金,用户在催告后3日内仍不交纳的,可中断供气,但不免除用户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因主供气设施计划检修、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通告用户,并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告用户。
第二十五条、因接受政府部门指令,或实行天然气调峰,或出现上游气源供应商供气情况变化,或第三方破坏,或不可抗力及其他非供气方能控制的原因,辖区管理部门应立即对用户的供气采取减压、减供、停气或限气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辖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宣传安全使用天然气常识,解答用户有关咨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主要规定了潜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工、商业用户燃气服务中断或供给不足补偿。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